贫富分化的弥合与税制改革的公平取向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6-24 17:10:46          阅读数:3166

 

贫富分化的弥合与税制改革的公平取向

 

张江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连续30年保持年均8%以上的高速增长,这无论在世界还是我国发展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但与此同时,中国也由世界上收入分配绝对平均的国家,迅速演变为收入分配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导致贫富分化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税制失公失明。因此,加快税利制改革,消除脱贫分化刻不容缓。

 

一、贫富分化不断加剧的严峻现实与深刻危机

 

(一)贫富分化不断加剧

著名跨国经济咨询机构美林公司报告,“2006年,中国内地个人美元金融资产410万元以上(约合人民币3400万元)的富翁有36.7万人,他们的金融总资产已超过1.2万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0万亿元)”。美国美林全球财富管理机构和法国凯捷咨询公司发布的《“高净值个人”人数国家前十名》显示,中国“高净值个人”人数排名,已由2007年的第五位上升到2008年的第四位。在日本、澳大利亚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般是5%的家庭控制国家50-60%财富,而中国财富向富人的集中度正以年均12.3%的加速度增长,是全球平均增速的2倍。清华大学教授、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说:国外某研究机构称,在中国,0.4%的人掌握了70%的财富,财富集中度高于美国。我不愿意相信这些数据是真实的,渴望权威部门能拿出更全面、系统、真实的报告。

(二)社会危机日益深刻

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剧给我国带来了多方面社会危机。

1 经济危机。这种贫富分化一方面引致消费不足,另一方面又带来了畸形消费。一方面,长期以来,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增长既跟不上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也跟不上国民经济的增长,形成了宏观的相对的收入不足。加之社会保障缺失,“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挤占了大量收入,我国居民的购买力一直不足,很难实现经济增长由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投资和出口三驾马车垃动转变。另一方面,不断加速的贫富分化,又使宏观的相对不足的居民收入,大量集中于少数富有者,进一步恶化了普通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而少数富有者收入高、购买力有限,严重过剩的购买力一部分变成财富积累,导致大量消费沉淀。更为深刻的是,贫富分化加剧了消费不足,导致需求萎缩、生产衰退和经济增长乏力,这种畸形的、两级分化的消费,阻碍了经济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最终可能引发深刻的经济危机。

2 社会危机。商品经济具有把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演化为商品的内在冲动,包括各种精神价值、服务和权力等,在商品泛化条件下,个人财富的积累过程,实际也是个人价值、欲望的一个自我滋长、膨胀的过程,个人价值欲望的恶性膨胀对社会是相当有害的。相继发生的黑龙江、温州、重庆宝马车撞人案,特别是杭州闹市飙车案,对社会公众情绪和心理冲击相当大,人们担心“金钱通吃”、“权力通吃”的潜规则,更担心潜规则盛行之下,社会公正和秩序荡然无存的可怕现实。如果此类现象持续存在,社会公正的底线不断被超越,公众的激愤、失望情绪不断扩散和积累,那么怨恨、报复等非理性情绪就会滋长,就会逐渐形成仇富、仇官的社会心态,社会内部冲突和对抗就可能时时爆发,“与汝皆亡”的危险冲动也就很可能产生。

3、政治危机。伴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贫富分化的加剧,我国社会已经出现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表现出中产阶层塌陷的M型社会倾向,精英循环与精英联盟已成为一种定型,财富高度集中、垄断、世袭的现象继续恶化,其他阶层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受挤压。而我国又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社会阶层快速分化的转型期,如果收入差距继续扩大,贫富分化持续加剧,那么正在形成的弱势群体就会越来越庞大,就可能形成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社会性阶层断裂。人们可以接受公平的收入差距,难以容忍的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当人们的发展状况恶化时,对社会不满、痛恨与仇视就可能产生,就可能产生对共同富裕、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质疑,在社会不满蔓延时,人们关于社会不公的认识就会传染开来。当弱势群体达到一定规模,不良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很可能集中大爆发,现存社会秩序就可能面临严峻风险和考验。

 

二、失公失明的税制促成了贫富分化的加剧

 

社会性、全局性的收入差距拉大主要是收入分配制度不公导致的,而收入差距拉大演化为贫富分化,则主要是收入分配调节失灵—即现行税收制度失公失明所致的。

(一)转嫁、累退的商品税

我国实行以间接税为主的商品税,间接税占全部税收的70%,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占全部税收的20%左右。商品税是在我们购买和消费的时候,不知不觉地从价格中扣除的。这种税制下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含税价格,人们通过消费,把税金交给了商家,又经由商家统一交给了税务当局,商家的纳税额无论有多高,本质上都是亿万消费者的贡献,商家和投资者的税收贡献只能看他们所交的所得税和财产税。这种以间接税为主的商品税实际上模糊了名义纳税人和真实纳税人的关系,商家和投资者有纳税大户之名,而无纳税大户之实,消费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人。

商品税既是转嫁税,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税,同时又是累退税,是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增加税收占其收入的比重而下降的税。因为对高收入者而言,消费仅占收入很小部分,这很小部分才是纳税部分。所以商品税并非按税负能力去纳税,是不利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的。

税收占我国财政收入的95%以上,间接税为主的商品税占税收总额70%(初期达80%以上),就是说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贡献的绝大部分都是由普通消费者承担的,而非名义上的纳税大户——商人和投资者贡献的。

上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以来,世界税制一体化就开始向所得税和商品税均占一定比重的双主体方向发展,但时至今日,我国仍以商品税为主。假如我们的商品税降至全部税收的50%40%,老百姓将会受多少益?所得税升至全部税收的30%40%,富有者又将多纳多少税?这种长期的调节积累有多大?以2008年财政收入为例,税收每调整10%,大约就是5800多亿元,即可人均受惠440多元,税收结构调整的调节作用大不大?为什么不调整,是我们的贫富差距还不大吗?我们都知道保税区的商品很便宜,就便宜在没有税收上,商品税的降低,必将是普通百姓大大受益。

(二)失比、失明、失公的所得税

1、失比,所得税明显过低。90年代初期,发展中国家的所得税即达20%-45%的水平,1994年,赞比亚为35.7%,印度为26.7%,智利为29%。从各国税收实践看,所得税的比重随人均GNP提高而上升,商品税随之而下降,而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目前的所得税仅达20%。经济全球化以来,世界税制形成了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各国税制均朝着所得税与商品税均占一定比例的双主体方向在发展。中等收入国家包括人均GNP726-2895美元的下中等收入国家和人均GNP2896-8955美元的上中等收入国家,所得税与商品税之比平均为4349,我们正在从下中等收入国家向上中等收入国家迈进,但我们的所得税仅为20%的水平,无论怎么讲,从世界各国发展的横向比,我们的所得税与商品税都是失比的,所得税明显过低。也就是说富有的人并没有尽到回报社会的责任,没有纳够所得税,更多地以商品税的形式,被全社会分担了。

2、失明,看不到资本利得。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较之工薪所得,资本利得才是高收入,我们未开征,目前的所得税是“丢了西瓜拣芝麻”的所得税,我们的所得税仅占总税收的20%左右,比例低、税基窄、税种少,都与此紧密相关。再如工薪所得最高按45%征税,经营所得最高按35%征税,难道工薪所得收入高,经营所得收入低?这是否符合按税负能力纳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在我们这种“丢了西瓜拣芝麻”的税制下,较之其他国家,中国的富人是天堂里的富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因此而大打折扣。

3、失公,中低收入者更多地交纳个人所得税。中国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指出,“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1994-2008年,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由0.15%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升至6.4%。”“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几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我们知道,经济学上有个著名的“二八定律”,即20%的人掌握着80%的财富,而剩余80%的人仅仅拥有20%的社会财富。如果掌握20%财富的人纳税50%左右,那么掌握80%财富的人就应纳200%,纳够了吗?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这种贫富倒挂、偏离财富分配比率的税赋结构必须加以矫正。

从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看,目前,发达国家平均为30%,世界平均15%,若按个税占全部税收总额15%的国际平均水平衡量,2008年我国个税收入应为8700多亿元,漏缴了多少?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式,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规范透明,不会漏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由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漏缴的就在高收入这一块。

个人所得税的不公还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只见“工薪”所得,不见“其他”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共11项,其他项目特别是资本利得等被严重忽视;而现行分类征收、源泉扣缴制度也导致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二是只见“所得”,无视“所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纯所得,遵循“公民基本生活费不纳税”的原则,是减除法定生计各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对净所得征税,而我们的法定扣除内容和项目,无视社会保障缺失,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等突出现实问题,免征额明显过低。三是只见“个人”,不见“家庭”,忽视了瞻养负担的区别,有人就质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家庭计算,用统一的定额扣除法,地区差异大,无异于改变了各地免征额,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不利于贫困地区。

(三)缺位的社会保障税

在一些发达国家的税制中,占第一位的是社会保障税,其所占比重已经超过了个人所得税,如法国、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等。从90年代以来的发展趋势看,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的地位还在上升,多为30%-50%之间,美国为37.1%,德国为49.3%,瑞典为42.4%。由于国力的原因,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发展很不平衡,在欧州和南美州一些国家,其比重约为25%35%,罗马尼亚为32.5%,巴西为33.7%,其他国家或在10%以下,或者没有开征,但在经济发展较快国家中,其比重普遍上升。从征税对象看,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是工薪收入,一般被归入直接税即所得税。

从我国现行税制看,我们还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而是分别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这些税费规范和约束效力低,难以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所以应当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其实,现行低免征额的个人所得税,从实际意义看,更接近于社会保障税。应当将上述四项费金改为税,开征全国统一的广覆盖、低起点、高累进的社会保障税,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税的比例,不断增进和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福利。假如住房难、上学难、看病难等得以有效缓解,老百姓的有限收入就能大量释放和成现实消费,就能积极促进我国经济转型产业结构升级。否则,让老百姓大半生都去做房奴,拉动内需就无从谈起。

(四)迟迟未立的遗产税、增与税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古埃及、古罗马时代就开征,以补充军费,作为老弱士兵养老金。遗产税的课征对象是高额资产拥有者,是对其资产在再分配时课以重税,是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很有利于弥合贫富差距。近代,欧州各国产先后建立遗产税制度。为防止被继承人以生前赠与方式逃避遗产税,又设置了与之配套的赠与税。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开征了遗产税、赠与税。

我国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曾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4年新税制改革也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时至今日仍迟迟未能开征。遗产税可以在几乎不伤害效力的情况下,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世界公认的“良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缺失,使财富在继承与赠与环节上没有起到调节作用,从而破坏了税收调节链条的完整性。现在,我国贫富分化相当严重,而且第一代富翁就要向第二代富翁转移财产了,建议尽快开征遗产税、赠与税。

三、弥合贫富分化必须以社会公正和谐为目标,加快税制改革

 

在新的发展阶段、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面对不断加大的收入差距、贫富分化,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新目标,税制改革必须以社会公平为取向,着力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一)建立新的所得税和商品税均占一定比例的双主体结构的税制

依据我国正在由下中等国家向上中等国家迈进的发展实际,依据税制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参照中等收入国家商品税比所得税平均为4943的水平,在不改变宏观税负总水平的条件下,降低商品税占全部税收的比例,提高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例,将二者之比由现行的7020左右,调整到5537左右,通过提高所得税、降低商品税去降低商品价格,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改革商品税

让该低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低下来,该高的高档商品,奢侈品和奢侈服务的价格高上去。一是降低商品税占整个税收的比例,以此大幅度降低生活必须品和一般消费品的价格,惠及人民群众。二是加快消费税改革,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上,适时扩大奢侈品和奢侈服务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取消已经课征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的消费税,充分发挥好消费税调节高消费的作用。三是实行价内税改价外税改革,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一一对应的发票制度改革。使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直接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引导居民消费,使税收政策独立有效地发挥好调节作用,以免生产经营者助借税率扭曲价格,截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现行分类征收所得税制度,往往导致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或不交税;由于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不到位,更导致高收入者在自行申报纳税时大量偷逃所得税,所以,迫切需要改革。一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加快提高税收征管技术水平与配套改革。要依托现有公民身份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公民个人社会保障帐户、收付帐户和个人财产登记信息,以此为基础,依法建立不同银行间的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储蓄实名制度、税务稽查信息共享制度,实行发票改革,建立规范的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帐户支付制度,推广帐户支付、信用卡制度,为税制改革创造条件,努力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二要在不提高宏观税负水平的条件下,将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占全部税收的比例提高到37%。三要全面开征资本利得税。要结合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和金融衍生产品的新发展,适时开征新税种,将各种资本利得全面纳入所得税征管范围。四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依托税收配套改革,切实加强综合所得税征管。确保应纳尽纳,确保高收入者多缴税的税负公平原则得以贯彻,促进公平发展。五要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统一采用定额扣除标准,科学设计税率和税距,真正让低收入者少交税或不交税。要正视我国社会保障缺失的现实,正视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这一普遍问题,让工薪阶层一边几十年背着高额房贷利息,一边去缴所得税,这是无视现实、有失公平的,建议将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科学设计税率和税距,既要保障好国家财政收入,又要真正把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减下来。

(四)实行费改税,开征社会保障税

现行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约占工资20%左右,数量相当可观,但均仅仅只是按规定缴纳的费金,既不规范又缺乏约束力,难于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保障作用,应改为统一开征的社会保障税,以税收立法形式,增强其规范性和约束力,以促其充分发挥好坚实的社会保障作用。建议将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例提高到10%左右(即在所得税占总税收37%之内,社会保障税占10%左右)。

(五)尽快开征遗产税、赠与税

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国家合理利用税收资源,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加强宏观调控。因此,建议人大尽早立法,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来源: 编辑:sldx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