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体系中垄断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作者:           发布日期:2012-11-06 10:34:56          阅读数:12780

我国经济体系中垄断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通过市场竞争获取垄断地位,攫取垄断利润是资本逐利本性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垄断理论对这种危害进行了深入的揭示,引起了全世界的觉醒,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的回应。在中国经济体系中,垄断问题同样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引发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如何解决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问题,维持我国经济发展的持久活力,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一、我国经济生活中垄断的新特点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垄断是自由竞争的结果,是资本为了追求超额剩余价值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现象。但是我国的垄断企业担负着很多保障关键产品供应和保障国民利益的责任,有很多新的特征。

(一)垄断地位的取得多源于人为原因而非自由竞争。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垄断的形成一个逻辑是认为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又导致资本集中,同时信用制度又对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也就是说垄断是自由竞争到一定程度的结果。但我国的情况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有明显的区别。我国的垄断行业大多源于原国有企业的改制。是体制安排的结果,目前这种垄断地位大多被相关法律所保障,如邮政法、电力法等。同时,垄断企业与政府联系非常紧密,除国家相关部门对价格的监管外,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的决定等方面均和政府部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二)我国垄断行业普遍担负着保障民生的责任。垄断行业肩负着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些资源供给的责任。石油销售企业有稳定油价和保障油品供应的责任,电力企业负有保障电力供应的责任等。这些产品或服务是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与所有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但由于我们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垄断资源保障供给的功能受到垄断行业的轻视甚至破坏。比如近年我国频频出现的油荒,我国的石油销售企业一边存在着海外巨额分红,同时这些行业动不动以亏损为由,向国家索要补贴,甚至出现石油销售企业市场断供成品油,倒逼油价上调,制造“中国式油荒”,这些都对我国相应的资源安全供给产生威胁。

(三)行政垄断为主和垄断企业行政化特色明显。我国的垄断行业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所揭示的是市场竞争到一定阶段的结果,而是通过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同时又通过经营范围限制、行政审批等市场准入的限制对这种垄断地位进行保障,同时通过国家资产交付使用或国有银行融资支持使其具备市场和经济上的排他实力。也就是说,我国的垄断行业大多是行政安排的结果,而且很多垄断企业具有执法权。在铁路法、民航法、电信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文本中,能够看到垄断部门的利益影子。

二、垄断对中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一)垄断行业从业者与其贡献不相称的收入水平带来严重的社会收入分配问题。2008年电力、石油、烟草等垄断性质的行业职工平均收入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10倍,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和国家利益。 目前我国垄断性国企上交给国家的利润是封了顶的,即10%。与国际上一些国家相比,利润上缴比例最高10%委实过于优待垄断行业而损失了国民做为国企所有人的利益。据报道,新加坡国有企业分红主要考虑现金流(即折旧前盈利),分红水平高的达到盈利的80%-90%,一般为盈利的1/32/3。而且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是,国有企业要将利润转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支配,或用于公共支出,或用于返还企业,而不是像我们的国企那样直接“扣留”。(2010-王卫国 南方都市报)。收入差距过大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现象的背后,我们应当知道这种差距完全脱离了社会公平原则,垄断行业的收入水平完全与其劳动效率和对社会的贡献脱节,是我国目前最严重也是最显性的社会不公。这些收入水平差异都由社会和市场来消化,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成本。

(二)垄断利益的非国民化造成了国民福利的外流。当前我国垄断行业的一个典型趋势是垄断利益越来越向垄断行业圈内集中,圈外国民和国家这个最大的资产所有者难以从中受益。一是垄断利益基本由垄断行业内部独享。我国垄断行业是由原国有企业过度而来的,绝大部分是国有资产。国家作为最大的股东,应当享有与其它投资者相同的收益分配权,理论界很多学者认为国有企业应当承担提高国民收入的重任,但多年来我国在这方面缺乏相关的制度,垄断利益的圈内化和家族化越来越严重。圈内人的子女进入垄断行业的门槛很低,通过行业内的培训、参军等所有国家有安置政策的渠道均可进入垄断行业取得高收入。而外人进入的门槛很高。二是垄断企业海外上市,引发大量的国民利益流失。一个常识是,垄断企业的利润是有保证的,它们取得的是市场垄断后的超额垄断利润,而目前我国垄断行业的海外上市使大量垄断利益外流,据山东商报报导,中石油、中石化等最近四年向海外投资者分红高达1100亿美元,相当于每个中国人为美国人民贡献了约600元人民币。当然,这只是我国海外上市众多垄断企业的的少部分。(山东商报  时间: 2011-03-24)三是产生大量的腐败,由于企业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对这些大型国企缺乏监督,近年媒体爆出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事件,中石化天价酒事件等可能只是这些行业腐败之一角,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企业经营自主权这一层外衣下,为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方便。

(三)垄断企业民生责任的缺失影响到我国特殊资源的供给安全。我国的垄断行业肩负着保证相关产品的供给和稳定市场的重任。这是目前在全球反垄断的大潮中我国垄断行业大量存在的合理性解释之一。如我国电力法中规定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的立法宗旨。但事与愿违,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我国事关国计民生的领域垄断经营的结果不但没有保障这些资源的市场供给,反而造成了这些行业链上的苦乐不均,直接影响到资源供给安全。比如在我国电力供给产业链上,发电环节是放开的,是自由竞争的市场,但电力销售是垄断经营,由于各种发电方式成本不一,导致我国电力成本没有一个定数,电力供给的各个环节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人为制造了电力供给的不稳定局面,有的发电企业为了减少亏损,利用机组检修等借口,停止电力生产,人为造成电力供应紧张局面。而在成品油市场,销售企业经常以亏损为借口,甚至在市场上制造油荒,倒逼管理部门涨价,对我国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我们前面谈到的垄断企业大量海外上市中有一个副效应是,这些垄断企业海外上市将我国负有供给保障责任的企业泛化为一个普通的企业行为,更使我国的垄断资源如电力石油供给安全问题国际化,限制了我国处理这类问题的自主性和有效性。

(四)价格垄断拉高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成本。垄断性行业所从事的基本上都是与绝大多数人、行业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例如电信、邮政、自来水、电力、煤气、铁路等等。因为这些行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这些行业的服务价格的高低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成本。这些行业的整体效率直接关系到其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这些必须品的价格会通过各种关联效应在市场中消化。我国企业为了保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必须的资源供给价格缺乏弹性的基础上,只有对劳工成本进行压缩,使我国长期以来国民的劳动性收入难以提高,直接消减了需求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三、降低垄断行业对我国经济体危害的思路

垄断会对一个经济体的危害是一个被理论界和各国政府所广泛认同,反对垄断,鼓励自由竞争是各国对垄断现象的一致立场,反垄断法被称为国家的经济宪法就是这种思想的直接反映。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我国存在的垄断问题。

(一)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

我国垄断行业的初衷是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的市场供给国家垄断以保障国家安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等目的。但现实是,由于垄断的存在,我们的垄断行业也走不出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揭示的垄断的弊端。其实我国很多垄断行业并没有天然的进行垄断的必要,解决问题的难度并不大,如电力供给,很多国家都有现成的很好的经验,如美国对电力企业进行区域化分拆,并且有科学合理的电力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有效的防范了垄断的形成。所以根本的办法是引入竞争机制,用市场手段促进技术进步和利益调整,用市场手段保障资源的有效供给。

(二)建立让全体国民分享垄断利益的制度体系

最基本的思路是让国有股享有与上市股东同样的分红权利。起码使这些利润进入社会保障或专项财政帐户,让国民享受垄断的利益,而不是由少数利益集团独享。一是建立按照国有资产所占比例取得相应利益分配的机制。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只有5%左右,与国家做为出资人的应有收入相去甚远。二是限制垄断行业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的做法。包括限制垄断行业的高福利,特别是超过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部分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垄断行业内部采购和工程的市场化进程,这些支出目前存在非常大的漏洞和随意性,存在大量的漏洞。三是加大对垄断行业财务监管的力度,对非正常支出要及时严厉查处。

(三)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垄断经营产品价格的监管,要充分考虑这些价格对垄断行业维持自身正常经营、市场承受能力、价格的周期性波动等各种因素,形成合理的价格;二是建立让人民权力机构或国有资产产权的代理人参与国企重大事项决策的制度。对垄断行业的对外投资、大规模设备更新、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管。三是加大对通过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处罚的力度,去年媒体报导了中国的电信和电力违法收费50亿元的事件,至今我们没有见到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今后要加大对这类问题的监管力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加强对垄断企业海外上市的监管

目前我国垄断企业海外上市,在一定程度上使垄断利益外流,并且加大了治理垄断的难度。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提高警惕,加强审察,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防止国企海外上市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福利外流。

 

      (作者单位:中共商洛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陈永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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