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会管理中的“以人为本”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4-20 10:13:52          阅读数:3239

浅议社会管理中的“以人为本”

 

郑 红 彩

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组对除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以外的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社会管理的目的,是通过社会利益的协调、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针对目前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种种偏离“以人为本”的现象和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既是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更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

一、“以人为本”是社会管理的核心理念

 (一)“以人为本”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理念。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最终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人类解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是以“人的解放”为核心内涵,是从传统的以管理财物、技术为主向管理人为主过渡,并由管理人走向善待人、尊重人、服务人,以培养、发挥人的潜能为目的,进而走向全面的育人、用人。符合当代社会管理发展之要求。

(二)“以人为本”是党领导社会建设的基本经验。我们党在领导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强调,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妥善处理和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确立为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的群众路线的继承和发扬,也是在顺应当今世界发展潮流、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创新。

(三)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所有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离开这个出发点和归宿,社会管理就可能走偏方向。因为不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在进行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面对的都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而这些人不仅有自己具体的利益表达、利益诉求,而且还有包括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如果我们的社会管理忽视这些深层次的东西,是很难收到好的成效的。”因此,要协调好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就必须在以人为本理念的引领下,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把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搞上去,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解决好各种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以人为本”拷问当今社会管理

(一)社会管理相对“以人为本”有所偏离。一是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成为威胁和谐社会建设的潜在破坏因素。二是社会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弱化了社会发展给人们带来的幸福感。三是社会经济秩序不规范问题日益突出,加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降低了社会效率。四是人们的社会不公感越来越强烈,社会矛盾凸显,加剧了社会紧张情绪。

(二)社会管理偏离“以人为本”的恶果。一是“宁信访不信法”。不管是民与官的矛盾,还是民与民的矛盾,信访似乎成为解决矛盾的一种习惯心理。究其原因,是因为司法程序时间长、费用高,许多人打不起官司,加之人情案、金钱案导致一些人打不赢官司,加剧了社会“不信法”的程度。二是“公权强私权弱”。公权力与私权利达成相对平衡,才能减少社会矛盾。但目前部分领域、地区、环节,却存在公权力频繁损害私权利的严重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暴力拆迁。在法治社会下,类似拆迁的利益冲突完全可以由司法途径获得解决,但现实社会中,法律在公权力面前显得软弱,私权也就得不到保障。三是“个体诱发群体”。近些年来,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只是源于一个个体矛盾,但最后却酿成了大规模冲突。最典型的就是安徽池州事件,起因是一个孩子用石块划了一位老板的汽车,老板生气打了孩子。一个简单的纠纷,但却导致上万人参与,发生打砸行为,个体矛盾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反映了个体靠群体来维权,群体拿个体来说事的现象,这给社会管理提出了新挑战。四是“网下冒烟网上燃烧”。在网络时代,局部冲突极易被放大,社会矛盾交织难辨,社会情绪加速感染,出现“网下冒烟网上燃烧”的新势头。“日记门”“香烟门”“报销门”“回扣门”,这些网下“不轨行为”经网络迅速传播后,变成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在成为社会管理新工具的同时,也正成为社会管理的难点。

(三)政府管理面临严峻的社会考验。一是“守法不适应症”。一些政府公务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长官意识、部门意识占上风,随意决策,主观臆断,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导致一些公共政策或行为严重偏离群众意愿,甚至完全背离社会管理规律。二是“限权不适应症”。社会管理中还存在大量权力不受制约的现象,比如拆迁补偿协议还没谈妥,拥有推土机指挥权的人就野蛮地把房屋推倒了,如此霸道的权力怎么能管出和谐社会来?对那些习惯了不受约束的管理者来说,限制他们的权力无疑是“革他们的命”,他们会百般抵制,极端不适应。三是“化小不适应症”。在当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要求政府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但目前社会管理者发现和处置“小矛盾”的能力欠缺。客观上说,一些小矛盾的确难发现,但一些基层领导干部主观上的确存在不重视小矛盾的思想倾向,通常凭人数多少、冲突强弱来看待矛盾的大小,而不是从潜在风险和关联度来认识矛盾。四是“监督不适应症”。行政权力具有本能的扩张性,面对监督和制约会本能的加以抵制。近年来屡屡发生的跨省逮捕所谓“诽谤者”的行为就是一个有力例证。一些公职部门或公职人员动辄挥舞着权力大棒,不允许公众有半点“不敬”,面对舆论监督,他们不是自我反省,而是千方百计通过“抓人”来消除所谓“负面影响”。

三、“以人为本”改善社会管理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一是要坚持人民主体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才是国家的主人。老挝的做法值得借鉴,老挝政府在很多方面都让百姓自己做主。外国人到老挝投资办企业要征地,当地百姓不同意,可行性报告根本递不上去。二是要坚持人民公仆观。这就要求政府首先要懂得社会契约论。政府权力是公民让渡给国家的,公民通过国家将这部分权利赋予政府,这便是公权,公权只能为了公共利益而行驶。其次要让选举权真正掌握在老百姓手中,谁来坐这个位置由老百姓说了算,坐在这个位置上的人做什么由老百姓说了算。三是要坚持社会和谐观。常言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一句六月寒”。因此,公务人员要注意养成良好的品行,以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周到的服务树立良好公务形象,融洽干群关系,营造社会和谐氛围。四是要坚持尊重人权观。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报道应该避免带有歧视色彩的词汇,比如充满嘲讽语气的“跳楼秀”,有辱人格尊严的“盲流”,没有丝毫同情心的“打工妹”、“打工仔”、“保姆”等,这些用语无形中形成一种话语的不平等。相比较而言,“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家政服务员”等更容易被弱势群体所接受。

(二)以善治求和谐。善治理念主张国家、市场与公民社会三者之间的平衡发展,强调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合作。这就要求政府以权力尊重权利,用心倾听民声,以理性求同存异。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2011年广州“举牌哥”陈逸华最终让地铁公司改变了9000万元的地铁改造计划,被视为公民理性维权、官民良性互动的样本。再以城市管理为例,比如当城市管理与摆地摊为生的小商贩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是城市管理秩序至上,还是以人为本至上?显然,在特定的阶段和特定的人群中,小商贩作为人的尊严高于城市的秩序,从这个角度来说,城市管理如何把弱势群体的尊严考虑进去,值得深思。

(三)恢复与重建民众对政府和社会的信任感。一个能够感受到幸福的人首先是一个信任他人的人,一个和谐与稳定的社会首先是充满着信任的社会。可现如今,不但政府面临信任危机,整个社会也面临信任危机,人们吃饭不相信食品的安全性,上医院不相信医生有没有给自己多开药,打官司不相信司法会保持公正。怀疑他人的人首先是最痛苦的人。要恢复民众对社会的信任,必须强化政府对社会的责任感,严惩腐败,严惩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减少令人担忧的现象和问题。

(四)以公平培育平和的社会心理。一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逐步消除由于利益分配不公造成的贫富两极分化。二是要彻底消除行政垄断、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凡是破除垄断、开放自由的行业,就发展得很快,很活跃;凡是垄断封闭的行业,就死气沉沉,并出现各种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因此必须要彻底打破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三是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帮助人们降低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他们的社会生活安全感。四是要加大对教育投入。教育被公认为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大武器,但我国的教育投资占GDP的比重排名在全球比较靠后,甚至低于一些更穷的国家。因此必须加大对教育投入的力度。五是要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引导社会上富裕资金投向慈善事业,实施先富帮后富社会工程,逐步实现区域性共同富裕的目标。

(五)培育公民社会,彰显民意。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由臣民社会走向公民社会。所谓公民社会,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有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社会,是自愿的,非强制性的行动团体。在这一社会中,法治高于人治,权利大于权力,法理高于人情,自主高于依附,公权高于特权,治理高于管制,能力因素高于非能力因素,非权力因素高于权力因素,民本高于官本,人和人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权利、机会和规则。汶川地震后,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充分体现了公民社会的强大力量。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作用也有了新的认识,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方面开始与政府有了实质性合作。社会组织的公益作用还特别地体现在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和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因此,政府要正确认识公民社会,要积极的鼓励、支持、培育,并给公民社会提供广阔的成长空间。

(六)以“法”限制公权、保护私权。首先,立法必须体现民众需求。

法律是关于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充分考虑人的需求,体现人性关怀,是法律的本质要求。20108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恶意欠薪定为犯罪,正是立法积极反映民意的体现。20116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幅度虽然不大,但它所蕴含的象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民意得到了尊重。其次,要强化民众的人权意识。民众的人权意识只有在践行民主制度的过程中才会得到强化。因此,应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第三,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是指专司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法律、法规、各种行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裁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对于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等法治原则的彻底确立和实现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我们朝理想的依法治国迈出最重要的一步。第四,依法对公权进行有效监督。特别要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的选举任免工作,提升官员素质,为依法治权把好第一关;对任何违背民意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制度,通过设立群众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商洛市委党校)

 

来源: 编辑:slswdx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