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考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4-20 10:17:07          阅读数:3391

  

当前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考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从而把财产性收入纳入我国社会主义分配体系,这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政策突破。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的财富也在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构建一种更为合理的分配机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一、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l、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新发展。十七大报告不仅提出了“财产性收入”的新概念,更为重要的是对当前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个完整的论述。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基本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及凭借财产增加收入,在理论上是一个禁区,在实践上也处于被排斥、否定的境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收入分配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完善,劳动不仅成为人民群众生活收入的源泉,而且民众财富也在劳动中不断增长。如何让群众各种合法的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转化为资本带来更多的收入,成为收入分配理论与实践新的课题。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这是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列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指出应当允许“利息、股份分红、非劳动收入”等合法收入,实际上就是指要允许财产性收入。到了十四届三中全会,不再提“补充”,而是“并存”,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六大报告增添了生产要素中劳动与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十七大关于“财产性收入”概念的提出,成为当前收入分配改革措施中最具突破性意义的新提法。在这个论述中,首先,收入分配的核心是完善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强调市场对整个分配制度起主导性作用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强调初次分配的公平性问题,这既与以往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不同,也与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制度不同,这可以说是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一个重大发展。

    2、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需要,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国民幸福感。国民财产性收入的比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进一步提升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既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成果为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提供了物质基础,财产性收入逐渐成为富裕起来的国民积累财富的一个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造福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要求,对于增加人民群众收入,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提高国民幸福感具有重大意义。

3、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十七大报告中“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作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它关注的一个重点是社会公平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一方面多数百姓已有了相当的财富积累,多数民众已成为有产者;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却在不断扩大。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是低收入水平基础上的差距,不能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来实现收入平均化,而是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特别是低收入者拥有财产性收入,从而降低低收入者比重,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来解决。只有广大劳动者普遍成为有产者,增加更多群众的财产性收入,进而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例,才能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和谐创造条件。在中国的经济传统中就曾经有过“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的思想,以朴素的语言阐述了中产阶级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有恒产者有恒心”:“恒产”使民众有了更多的“恒心”,希望社会稳定发展,不要动荡不安;希望法制健全,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占;希望社会公平正义,可以进一步合理、合法地积累更多的“恒产”。“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正适时地抓住了改革开放提供的社会基础与有利条件,必将创造一个全民共享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新时代。

二、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低。近几年来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较快,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达到520元,比2005年增长169.7%,年均增长22.0%;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人均202元,比2005年增加114元,增长1.3倍,年均增长18.0%。“十一五”时期,作为城镇居民收入主体的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由2005年的68.9%下降到2010年的65.2%;而经营净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则有所上升,2010年经营净收入占8.1%,财产性收入占2.5%。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仍然偏低,工薪收入仍然是城镇居民最大的收入来源。在美国,国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是40%左右,仅次于薪资收入,有90%以上的美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2、能够取得财产性收入的居民占总人口的比例偏小。当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虽然有较快增长,但是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比较狭窄,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人还比较少,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已积累较多财富的人收入渠道已经十分畅通,非常容易获得较多的财产性收入,造成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统计资料显示,20052009年这5年期间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收入增幅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2009年城镇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家庭占30.1%20%最高收入家庭拥有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025.12元,20%最低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100.29元。200910%最高家庭的财产收入是2005年的5倍,而10%最低家庭的财产收入为2005年的2.11倍。

3、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面临明显的体制性障碍,城乡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能力很不平衡。首先,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不清,致使农村土地产权权能不够完整,农民土地流转的权益无保障。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农民无自由处分土地的权利。由于农民在土地方面的权益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得土地产权在流转中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益被侵害,随意侵吞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事时有发生。其次,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参与。而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效率低下,金融服务功能明显减弱,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农民投资者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以及资金期限来决定自己的投资项目,不能选择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投资组合,导致投资渠道单一,可供其选择的投资品基本上只有存款,在当前通货膨胀率高企的情况下,存款收益率低下甚至为负。这些都导致了农村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能力远低于城市居民,城乡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能力很不平衡。

4、我国居民普遍存在着理财投资的观念落后、知识贫乏和能力不足问题。随着我国居民的财产积累的增多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居民的理财意识和投资意识逐渐被唤醒。但现有数据表明,居民在理财过程中非理性行为普遍存在。大多数居民存在投资知识贫乏问题,对证券产品缺乏了解,具有偏好持有和交易小盘股、低价股、绩差股、高市盈率股的倾向,并且对政府“股市有风险”的警告充耳不闻,在股市的大幅波动中遭受重大损失,有的甚至倾家荡产。大家一股劲选择投机、冒险,而不是进行投资。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暴涨,也导致了一些居民不顾自己的承受能力、生命周期特点和市场规律盲目炒楼。这些问题反映了当前我国居民的理财、投资知识仍然比较缺乏,这也是导致部分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不快的重要原因。

三、当前增加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1、完善初次分配,增加劳动者收入。财产增加与收入的关系密不可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国民财富分配中的地位是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在大多数国家中,劳动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都是“大头”。财产性收入比重的高低与劳动收入水平高度相关,财产性收入的形成来自于财产,而财产的形成和积累一般来自于劳动收入的节余。因此,一般规律是工资收入水平越高,财产性收入水平就越高,比重就越大。要提高财产性收入水平就必须提高工资等劳动收入的水平。经济的发展,是居民收入增加的前提。所以,各地区应继续加快经济发展,将经济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第一要务。通过经济的增长,带动居民收入的增长,从而累积更多的财产,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创造条件。在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居民收入之余,应继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初次分配要有利于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激发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追求高效率的投资热情,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当然初次分配中也应注重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为更多的居民拥有更多的财产和财产性收入提供经济基础。完善初次分配既要增加劳动者报酬也要保持较高的投资率。因此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可以通过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来完善其分配结构。例如,企业可以为员工增加报酬,但这部分报酬不以工资的形式直接支付,而以某种形式(如股权)再投入企业生产,产生的利润将成为员工的财产性收入。

    2.扫除制度障碍,为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创造体制性条件。首先,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从法律上理顺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完善农民土地的征占补偿机制,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让农民从土地的出让、转让中得到财产性收入。其次,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改善水土资源环境,使土地资本迅速升值。再次,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拓展其业务种类,丰富金融产品,增加专为农民的金融理财服务,让更多的农民也能拥有财产性收入。同时,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作用,把农村信用社从原来的合作制改为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引导、鼓励、支持农民投资入股。最后,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一个内容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彻底改变农民以自我保障为主的局面。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使其敢于参与风险相对较大、收益率更高的投资项目,从中获得尽可能多的财产性收入。

3、创新金融体系,拓宽居民投资理财渠道。在资本市场上,必须有足够多的金融产品,这样才能使人们根据其财富水平和风险偏好去配置相应的资产。但是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上金融产品的种类还不足以满足人们通过投资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需要。对于中产阶级和高收入人群,可以选择风险较大而期望收益较高的股票、基金、债券、信托等金融产品,但对低收入阶层、工薪阶层来说,虽然可支配收入在不断增长,但住房在其个人财富中占的比重很大,这套住房如果自己住不出租当然就不会带来财产性收入,即使房屋升值也不可能出售获利。在成熟市场上有一种“以房养老”的“倒按揭”业务,即在退休时将房子抵押给商业银行,由银行根据房产的价值向老人每月发放养老金,老人过世后银行将房产的残值作为遗产向继承人清偿,这就使处于静止状态的财产产生收入。因此,为了人们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寻找到适合自己财富水平和风险偏好的金融工具,我们应该增加一些基础性的理财产品,更加突出不同类型金融产品的差异,同时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需要,开发引进一些既益于城镇居民又利于农村居民的投资理财工具和产品。

    4、保障低收入者权益,提升居民理财观念。政府只有最大程度地给予居民财产增长权利,才能不断增进居民财产性收入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应完善保障制度给予适当的福利救济。引导调动居民理性理财是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居民利益得以保障的前提下,政府还应当为居民提供信息服务,指导他们的理财行为,转变其封闭的本土理财观为开放的全球理财观。

5、培养专业理财师,提高理财人员素质。居民对新型理财产品需求越来越多,期望财产获得最大增值,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越来越多,但是对资本以及各种理财新产品的认识过于肤浅,缺乏专业知识。这就需要大量的专业理财师,而目前市场上理财师业务比较单一,无法满足市场上各种理财产品的需求,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和需要的高素质理财师队伍。在追求和谐的过程中,贫富分化是一只拦路虎。如果贫富分化严重到一定程度,贫穷的群体改变生活的能力就会变得越来越弱,如果他们只是通过简单的劳动,而不能参与其它方式的社会财富分配,那么他们可能会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如果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不能转化为资本并升值,那么他们与投资人相比,财富的差距会越拉越大。国家的责任之一就是要使国民在物质生活上逐步接近理想的状态,从而让他们在物质享受上得到更多的幸福感。这不仅需要促进国家社会总财富的增加,更要促使百姓在相互的对比中获得幸福感和满足感。因此,国家看重居民投资事务,创造条件让百姓参与到经济发展当中,让百姓成为各项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让他们除了获得劳动报酬以外,还有机会分享经济发展的巨大成果,无疑是遏制贫富分化的途径之一,这也将是对东方落后国家如何跨越“卡夫丁”大峡谷的一个重要理论与实践探索。

 

         (作者单位:商洛市委党校)责任编辑/王军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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